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8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保金残疾人就业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现将2020年度喀喇沁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税费由喀喇沁旗税务局征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内容:2019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残保金征收达不到上限标准的,仍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从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到残联审核时提交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三方协议。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审核及征收单位
保障金由喀喇沁旗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由主管用人单位的税务局机关负责征收。
四、审核及征收时间
1.审核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
2.强制审核时间: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3.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确认审核后次日至2020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保障金,避免产生滞纳金。
五、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
第一步:用人单位打开网址http://www.nmgcjrjybzj.org.cn/,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发送本单位信息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第二步:点击残保金审核信息打开后,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企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填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点击添加文件按钮,上传附带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加盖公章;2、上一年度单位年终决算报告中的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由于自主申报资料不齐、项目不清、数据不准等情况,旗残联就业服务所无法审核通过的,要求被审核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旗残联就业服务所现场审核。逾期未现场审核造成后果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用人单位要关注二维码公众号,及时获取残联发布相关消息,待审核通过后,次日到主管税务局缴纳残保金。(数据提交后无法撤回修改)。
(二)残联审核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到旗残联进行申报审核。
(三)到旗残联申报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该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2.2019年1月份到12月份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6月份和12月份记账凭证、2019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应付工资总额汇总表(按月汇总)一份。
3.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 用人单位是福利企业的,提供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5.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提供派遣单位、接受单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单位公章(需要现场在审核认定书上盖章)。
7.安排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需要另外提供的材料:
⑴从业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正本及复印件;
⑵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含2019年度)复印件;
⑶用人单位在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台账证明。
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复印需标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六、审核征收地址
审核地址 :喀喇沁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旗公安局胡同,长安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指导站)
电话:3759832 15304768857 联系人:杜立
七、强制审核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并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审核认定,造成在职职工人数的误差,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各类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给予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八、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8〕9号),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
喀喇沁旗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日
来源:喀喇沁融媒体
编辑:毕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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